新车入手刚三个月,就发生交通事故,明明上了全险,却遭保险公司拒赔。车主黑先生心塞了……
小编在此真诚提示: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说得在理!不过,我更关注的是,凭啥保险公司拒绝赔付?黑先生最终有没有获得赔付?
小编你这两个问题算是问到点子上了,欲知后事如何,且看下文分解……
投保,代签保险合同
2016年6月底,黑先生购得一辆新车,为了能早点上路,黑先生随即前往保险公司咨询,交强险业务办理。在交强险之外,,保险公司业务员还向黑先生,介绍了机动车综合商业险,考虑到自己是新手,为了降低风险,黑先生在业务员的建议下,决定投保综合商业险种。
2016年7月3日,保险公司电话通知黑先生前去签约,黑先生临时有事,便联系保险公司业务员,代他在合同上签字,黑先生随后赶赴保险公司,通过POS机刷卡方式,向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费用。
保险公司当场出具了,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
拒赔!代签合同无效
2016年10月8日,黑先生驾车回家途中,不慎发生交通事故,新车损坏严重,刚入手3个月,就遭此横祸,看着已经面目全非的汽车,黑先生着实“肉疼”,唯一值得庆幸的是,好在当初买了综合商业险,黑先生心里估摸着,应该能从保险公司获得不少赔付。
事故发生后不久,黑先生就联系保险公司,协商理赔事宜,保险公司在了解相关情况过后,以保险合同中黑先生签名不实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拒绝进行赔偿。
黑先生对代为签名的情况没有否认,他想不通的是:保险公司当初把保费都收了,如今怎能出尔反尔拒绝赔付?
判决:保险合同有效
此后,黑先生多次到保险公司索赔,均遭到拒绝,屡屡碰壁的他,打算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此时,保险公司也不想同黑先生“纠缠”下去,于是先行一步,到法院起诉,提出投保人没有亲自签字,请求确认保险合同无效。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做出裁判:案涉保险合同有效;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本案中,黑先生将保险费用通过银行POS机刷卡方式支付给保险公司账户,且保险公司提供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亦能证明黑先生确已缴纳保险费的事实。保险公司与黑先生签订的保险合同,即使合同签名不是黑先生本人签字,但其已按照合同约定足额缴纳了保险费用,应视为其对保险合同约定的追认。
综上,保险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寄语
保险是分散风险、减轻损失的一种重要工具。近年来保险已经渗透到寻常百姓家,成为家家户户不可或缺的保障,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投保人,在签订、履行保险合同时,都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避免纠纷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