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后,黑先生将原来的轿车卖了换了一辆新车,并使用以前白先生给的材料办理了变更手续。
白先生知道后对此非常不满,将黑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黑先生返还新的轿车,同时给付他相应的车辆折价款。
问:既然协议无效,在法律上会产生怎样的后果?
白先生和黑先生在明知车辆因北京市现行政策无法办理过户的情况下,依然签订转让协议,双方均存在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已交付给黑先生的旧轿车已经被转卖,客观上无法返还,故黑先生已交付给白先生的相应价款10万元应认定为折价补偿,不需要返还。
而新轿车是黑先生自行出资购买,与此份协议并无关联,不属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因此白先生要求返还新轿车的诉讼请求法院无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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