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黑先生一心想买辆汽车做代步工具,可是摇了四年都没摇上号。后来他发现网上有人做买卖京牌及车的业务,他决定买个号。经过认真盘算,黑先生与白先生私下签订了转让协议。约定白先生将其所有轿车和车牌转让给黑先生,一次性付清10万元,白先生把可以使车辆正常使用的所有材料给黑先生。

一年后,黑先生将原来的轿车卖了换了一辆新车,并使用以前白先生给的材料办理了变更手续。

白先生知道后对此非常不满,将黑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黑先生返还新的轿车,同时给付他相应的车辆折价款。


问:白先生和黑先生就买卖小客车指标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
答:北京市政府近年来,先后出台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小客车购车指标不得转让,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而白先生和黑先生在明知有上述规定的情况下,依然私下签订协议,买卖购车指标,扰乱了北京市对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该协议无效。


问:既然协议无效,在法律上会产生怎样的后果?

答: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如果有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出借小客车指标行为的不仅会面临车、号两空的风险,还将3年内不得再提出指标申请。《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白先生和黑先生在明知车辆因北京市现行政策无法办理过户的情况下,依然签订转让协议,双方均存在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已交付给黑先生的旧轿车已经被转卖,客观上无法返还,故黑先生已交付给白先生的相应价款10万元应认定为折价补偿,不需要返还。

而新轿车是黑先生自行出资购买,与此份协议并无关联,不属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因此白先生要求返还新轿车的诉讼请求法院无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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