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该用人单位与李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违法了有可能存在违反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情形,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有律师表示,企业处理劳动劳务关系的过程中,应该更多给予员工人性关怀,根据孕妇实际情况适当进行流程调整,而不是教条化地行使公司规章制度。然而,“人性关怀”并非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很多用人单位很难做到。对于孕妇来说,则要注意以下三点,学会保障自身权益、合法合理维权更为重要:
孕期女职工体检需尽量去三甲医院,三甲医院能够出具更完善、更正规的证明材料,具有法律效力。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将在2019年7月11日举办《从劳动用工风险看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的构建》 讲座,欢迎各位参加。

联系人:李女士 13810219742
地点:北京西城车公庄大街4号院北京文化创新工场-3号楼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