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一起谈论的话题是有关于遗产继承方面一些小知识。说起遗产继承,大家应该并不陌生,在进入正题前,我们先来了解下有关的基本概念。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一、遗赠抚养协议、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如前述法条所述,遗产是被继承人生前所拥有的个人合法财产,被继承人自然可以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是在生前就对财产作出处分,还是死后由他人按自己生前的意愿进行分配,或者是将财产处分的问题交给后人按法律规定来办,这些都要看被继承人自己的意愿了。
针对被继承人对财产可能的处理方式,我国法律也对应地规定了几种关于遗产处理的方式,即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我们先来了解下这几种方式的概念。
遗赠扶养协议
是遗赠人与承诺扶养人签订的、由承诺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于其去世后转移给承诺扶养人所有的协议。这类文件属于双务合同,不可单方撤销,签订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遗嘱继承
是根据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人承受遗产的继承方式。这类文件属于单务合同,继承人没有任何义务。立遗嘱人去世之日,才是遗嘱生效之时。
法定继承
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
大家了解完基本概念,接下来的问题是:假设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且两者的内容中有冲突。那么继承开始后,应按什么顺序处理被继承人的遗产呢?
根据我国《继承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内容,当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与遗嘱中的内容相抵触时,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
解决完这个问题,我们一起进入下一个话题。
我国《继承法》中还规定了一种被继承人对生前财产的处分方式,就是遗赠。
遗赠是指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予国家、社会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那么作为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是否需要作出接受与否的表示呢?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而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是否接受被继承人的遗产,需要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所做的表示是截然不同的。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如果遗产被分割后才发现被继承人尚有债务未清偿,这种情况下,各继承人应按什么原则清偿债务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各继承人应按如下原则清偿债务:
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
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