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趋利避害本是人之常情,但“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可我们偏偏就曾遇到过一件取之无道的房产继承纠纷案件。

我们代理的是被告一方,她已年近70。其父去世后,留有房屋一套(在单位所在地),因其兄弟姐妹均放弃继承,该房屋遂由其单独继承,并已办理完过户手续。该房屋现已出售,并过户到第三人名下。

在房屋出售后,原告起诉到法院,主张其享有代位继承权,要求继承房屋份额,因房屋已出售,后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继承房屋的出售款项。

原来,被告的父亲去世前,一直与原告的奶奶共同居住生活,此事被告及其兄弟姐妹知情,但她们并不知晓其父亲已与原告的奶奶于2001年领取了结婚证,而被告的父亲亦没有将此事告知过被告及其兄弟姐妹。直到原告起诉时提供了结婚证,被告才知情。

开庭审理时,原告又提供了新的证据:1991年发放的职工家属证、照片、证人证言(上述三组证据证明1991年开始原告奶奶与被告父亲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并提供了原告父亲的死亡证明(证明原告享有代位继承权)。

而据被告所述,1982年其母亲去世,其父亲于1983年退休后便回北京居住(单位不在北京),并照顾妻母至1993年妻母去世。当时尚不认识原告的奶奶,更不可能与原告的奶奶自1991年就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

两位老人是在1996年相识的,当时原告的奶奶是被告父亲亲戚家的保姆,因被告父亲经常去探望这位长辈,才认识了原告的奶奶。

至于房子,是1997年4月单位房改,被告父亲与单位签订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并于2000年9月交齐购房款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

2000年9月办理完买房手续后,被告父亲才开始在该房居住,而原告奶奶也前往了该地,并开始照顾被告父亲起居。

直到2007年,因两位老人年纪越来越大,便一起住到了老年公寓。至2011年4月原告奶奶去世,同年7月被告父亲去世。

律师随笔——房屋继承原告和被告各执一词,真假难辨-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通过被告所述,我们发现该案的疑点重重,原告与被告的描述大相径庭,我们随后也开展了调查取证工作,走访了单位、拜访了被告父亲的同事、被告一家在北京居住时的邻居以及在涉案房屋居住时的邻居、并前往当地房屋管理部门调取了相关房产信息等。

在二次开庭时,我方结合所掌握的证据,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

第一,被告父亲从未告知子女自己已经与原告奶奶于2001年领证,不知晓二人系夫妻关系。

第二,职工家属证及证人证言系伪造(有单位证明信),1991年被告父亲仍在北京照顾妻母,不可能和原告奶奶共同居住生活,且当时二人尚不相识(有证人证言且证人出庭接受了法官询问)。二人不可能构成事实婚姻。

第三,因为被告父亲与原告奶奶已领取结婚证,则双方婚姻关系始于2001年,而房屋是被告父亲婚前2000年取得,属于被告父亲的婚前财产。

第四,原告奶奶去世在前,亦不可能基于继承取得房屋份额。因此,原告无权继承该房屋。

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观点。

 

王俊颖律师

个人简介

王俊颖律师毕业于日本山梨学院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及公共政策硕士学位。拥有良好的法学教育背景,理论功底扎实,思维活跃,积累了大量的法学经验,能准确地捕捉到案件要点,为客户提供有效的法律意见及建议。

为人真诚,善于沟通,处事沉着冷静,以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人为目标,始终坚持“法律无处不在,细节决定成败”的工作理念,尽最大的努力为当事人提供更专业、更高效、更实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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