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白先生入院治疗80天后出院,并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白先生所受损伤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后续医疗费约需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白先生家属就询问:白先生的此次受伤应由谁来赔偿?
对于这个问题,首先要区分清楚他们之间是劳务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因为不同法律关系的界定对事后责任的认定具有很大影响。
一、法律关系主体不同。
在劳务关系中,劳务关系的主体不仅可以是自然人,还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而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却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双方主体地位不同。
在劳务关系中,双方之间的关系就是由劳动者提供劳务、由用工方支付一定金额的报酬,除此之外双方之间不存在其他关系,因此双方主体地位相对平等。而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却必须按照雇主的指示进行工作,双方之间存在一定的隶属关系。
三、工作条件提供方不同。
劳务关系中的劳动方往往只提供简单的劳动,劳动工具也是由其自备,工作场所也经常变动。而在雇佣关系中,雇员一般在雇主指定的工作场所进行工作,劳动工具往往也是由雇主提供。
四、双方关系存续期间长短不同。
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服务一般是一次性就能完成,此后双方就不存在劳务关系了。而雇佣关系所需要的劳务量相对较大,且含有一定的技术,所以这种关系的存续期间也相对较长。
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不同。
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法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活动自己受到伤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中我们可以得出: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如因劳务活动自己受到损害的,接受劳务的一方为此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但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因雇佣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为此要承担的却是无过错责任。
孙郑律师
个人简介
孙郑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海淀区律师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被评为北京市海淀区优秀法律工作者、企业服务标兵。从事法律事务以来,法律理论功底深厚,诉讼代理经验丰富,在执业过程中办理了大量诉讼案件,精通诉讼业务,善于谈判协调,辩论有力,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