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先生的汽车停在车库,被撞坏了,于是起诉白小姐,主张白小姐的车将自己的车撞坏,要求赔偿损失。
情形一:在诉讼中,如果黑先生提供了车库的监控录像,录像清楚地显示白小姐开车撞坏了黑先生的车,此时,法院能够认定白小姐开车撞坏了黑先生的车的这一事实,然后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判决。
情形二:在诉讼中,白小姐提出证据,证明当天自己的车借给了朋友蓝小姐,并没有进入车库。那么法院可以认定白小姐的车没有撞到黑先生的车,侵权行为不存在,而判决黑先生败诉。
情形三:本案中,黑先生只提供了一份极为模糊的监控录像,根本无法辨认撞坏其车的就是白小姐的车,而白小姐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侵权事实不存在,即既没有证据证明白小姐的侵权行为存在,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侵权行为不存在,白小姐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处于事实不清,真伪不明状态。
综上,针对情形一和情形二,属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当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事实作为裁判依据
那么,针对情形三,将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所以情形三中,显然黑先生没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侵权事实的存在,应当由其承担证明责任的不利后果,即法院推定侵权事实不存在,并以此作出驳回黑先生诉讼请求的判决。
那么,证明责任中还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当事人是证明责任的主体,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
(2)针对单一诉讼请求,证明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否则将导致法院无法裁判;
(3)证明责任由谁承担是由法律和司法解释预先确定的,在诉讼中不存在证明责任在原被告之间转移的问题;
(4)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以积极行使举证权利(如以上情形二);
(5)证明责任是一种拟制或者假定,可能与案件的客观事实不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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