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处理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仲裁案件,出借方杨某某借款人民币60万元给北京某公司,期限6个月,利率2%/月。

法律关系很简单的一个案子,但是却有一个有意思情况,也是案件的争议焦点之一就是借款合同首页是甲方是出借方杨某某,乙方是北京某公司;借款合同通篇也都是对于甲方和乙方权利义务的约定;然而,借款合同尾页除了有杨某某签名、北京某公司签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外,在“借款人”处北京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非公司法定代表人)吉某某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后北京某公司未能及时还款,出借方依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

庭审中,申、被双方就合同主体问题产生了极大争议,申请人认为,吉某某在借款人处签名,应视为合同的共同借款人,与北京某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申请人则认为,借款合同通篇并无对于吉某某权利义务的约定,吉某某在尾部签名行为应属职务行为,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借款方北京某公司已履行公司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手续,合同手续齐备,无需吉某某再代表公司签字,其签字行为应视为其有作为合同项下借款人的意思表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也应对自己签字含义有明确的认识。

最终仲裁庭认定吉某某为借款合同的共同借款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本案实际上也给我们提了个醒:字是不能乱签的,搞不好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现实中,包括来我所咨询的很多客户,拿着形形色色的合同,但却有着惊人的共性(尤其是相对方提供合同文本的客户),即在签订合同时,根本没有看清甚至根本没有看过合同条款,只是告知在哪儿签字就在哪儿签字,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出现问题或纠纷,常常因条款约定对己方不利而处于被动局面。

合同即契约,对合同签订各方均具有法律拘束力。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合同无效和可变更、可撤销情形外,合同原则上都是有效的。这也告诫我们,订立合同时一定要谨慎,务必充分了解合同条款,尤其是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条款,自行或者通过专业人士了解清楚再行签字(签章),不要签了字以后甚至出了状况以后才悔之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