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先解析下案例中的法律关系以及对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首先,在本案中,当事人黑先生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过量饮酒以及酒后驾车造成的后果主观上是明知的,对自身安全的保护没有足够注意,发生意外,其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最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应当对死亡结果负有主要的责任。
其次,黄先生对黑先生过量饮酒虽然进行过提醒,但忽视对黑先生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其酒后驾车没能足够防范,未能及时救助或采取救护措施。虽然黄先生的行为不是直接导致黑先生的死亡,但在主观上具有一定的过失责任。
综合考虑二人的过错程度,酌定黑先生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多数情况下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己承担责任,毕竟需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同饮者的赔偿责任只是事后的补救方式,与人的宝贵生命相比,前者是微之甚微。
另外,好友相聚饮酒,虽然掺杂情谊成分,但是在共同饮酒过程中会产生相应的附随义务,也就是说,共饮人之间应当对相互的人身安全负有合理照顾义务,包括相互提醒、劝告、通知、协助、照顾等义务。但是最重要的是,饮酒者更应该为自己的健康考虑,也要为同桌的好友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