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还天真的以为马伊琍文章会为爱情坚守的时候,文章却说一别两宽,马伊琍说余生各生欢喜……
当爱情越来越不值得我们相信,当婚姻越来越不值得我们留恋,如果婚姻是爱情的坟墓,那么而今我们的灵魂却无处安放。当爱情容不下肉身 ,婚姻容不下灵魂,太多的悲欢离合,看淡了分分合合。激情过后,婚姻不再,为出轨找借口时,也许只有哭着笑才懂对与错。曾经那么的想一起到白头,谁曾想,情深缘浅,一别两宽,唯有长江水,无语东流。
当我们对出轨方口诛笔伐,想要为婚姻讨回公道的时候,冷静的思考一下,在离婚诉讼中能不能要求出轨方进行损害赔偿呢?
因侵害行为有差别,其所造成的损害亦有所不同,分别论述于下:
第一、重婚。重婚行为违反了夫妻间忠贞义务,会造成配偶方精神上的痛苦。精神上痛苦是主观感受,他人无从得知,从而精神损害不可能精确计量,只能由法官凭借司法经验,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情节、常理、医学鉴定等因素主观判断。至于物质上损害也可能存在,比如一方婚外性行为感染性病致使他方身体受到伤害,由此产生的医药费等等。
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侵犯的客体与重婚相同,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与后者造成的结果相类似。
第三、家庭暴力。这里物质损害主要包括由于身体、精神受到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等。至于精神上损害,同样应取决于法官依前文所列标准予以综合确定。
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家庭成员的损害后果与家庭暴力情形下的损害后果基本相同。在遗弃情形下。物质损害主要包括抚养费、家庭生活费当中应由对方支付的部分。精神损害依前述所叙。
损害除上述所列各项之外,在判决离婚中,律师费、诉讼费也应一并计算。因为这些费用本不应发生,但由于配偶一方侵害行为导致离婚而产生。
当温情的婚姻,遭遇冰冷的法律,悔不当初,时已晚矣。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