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与之相匹配的是我国的弱小而稚嫩的资本市场,相比我国的经济规模,其交易量和融资的作用几乎不值一提。
最受诟病是我国资本市场成为投机客的“天堂”,是投资人的“地狱”,那些操控公司的大股东赚的盆满钵满,而广大投资人则沦为资本市场镰刀下的“韭菜”。
由于我国是以股东会为权力中心的特殊的资本市场结构,实践中大股东通过控制股东会从而操纵公司,甚至使得公司沦为大股东谋取个人利益,侵害债权人或投资人利益的工具。
如果不能制约大股东的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就不可能营造一个相对透明安全的资本市场,债权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护,投资人势必沦为股市的“韭菜”。
从长远来看,我国将很难形成强势有效的资本市场,进而损害国家整体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大股东利益凌驾于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如仍然恪守公司独立人格,就会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此时应当否认公司人格,刺穿公司的面纱,让这些滥用控制权的股东来承担责任。
如果我们投资人或小股东一旦发现大股东存在以上情形的,务必委托专业人士行使股东知情权,即使采取诉讼等维权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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