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黑黑最近很苦恼,爸爸刚去世,奶奶和叔叔就想要占以前分家得的房子和村里分的田地,说他们也有继承权,真的是这样吗?

原来事情是这样的,白奶奶和黑爷爷生了两个儿子黑大、黑小,他们都生活在北京平谷某村。

1986年,黄女士与黑大结婚,两人婚后生了两个女儿,小黑黑和姐姐小黄黄。

1990年,白奶奶与其丈夫黑爷爷主持为黑大、黑小分家。黑大分得78号宅院,黑小分得老宅,二位老人在老宅养老。

2010年5月,黑大去世。

2016年2月,黑爷爷去世。

1998年12月,该村分配位于村北口粮田,每人分得0.7亩。

黑大一家四人加白奶奶的0.7亩,实际分得3.5亩;

黑小一家四人加黑爷爷的0.7亩,实际分得3.5亩。

1999年3月,该村分配位于村南的果树地,每人应分得0.5亩。

黑大一家四人实际分得1.75亩,差0.25亩;

黑小一家四人实际分得1.75亩,差0.25亩;

同时,村里为黑爷爷、白奶奶二人分配邻公路旁的果树地,每人应分得0.5亩。

另外补黑大家少分的0.25亩和黑小家少分得0.25亩,实际在此处分得1.5亩。

2016年1月,白奶奶、黑小起诉至法院,其要求依法继承78号宅院和分割黑大享有的土地使用权。

结果法院未支持白奶奶、黑小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一)关于黑大去世后,78号院的宅基地使用权能否作价继承分割的问题。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属性,按照“一户一宅”原则,宅基地使用权由家庭成员共同使用,当一户出现人口减少,宅基地仍是由一户中剩余的家庭成员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权并不发生继承,只有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依法继承。

本案中,双方均认可78号院于1990年分家给黑大,此时黑大与黄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故78号院内的房屋应属于黑大、黄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该78号院的宅基地使用权应属于黑大、黄女士及两个女儿家庭四人共有。

黑大去世后,78号院的宅基地使用权应属于黄女士及两个女儿三人共有,除非三人已不属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另行取得了宅基地。

(二)关于黑大去世后,其口粮田、果树地的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分割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据此,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即以农户为单位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在农户内部,每一个家庭成员均有权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这就决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与一般所说的继承不同。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具有社会保障的功能,它为集体成员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当承包的农户中一人或者几人死亡,承包经营仍然是以户为单位,承包地仍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并不发生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只是死者的承包收益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当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土地由发包方收回,只有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可发生继承。

本案中,黑大生前分得的三处承包地,无论是口粮田还是果树地均属于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经营权属于黑大一家四口共有,黑大去世后,并不发生承包权的继承问题,承包地仍应当由其剩余的家庭成员继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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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红志律师

个人简介
谢红志,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专业本科学历并获得法学学士学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本人从事律师工作多年,代理各类民商事仲裁、诉讼等案件百余件,本人依托扎实的法学知识、实际应用能力,并结合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出色的完成客户委托的法律纠纷事项。同时,坚持认真负责并运用丰富的庭辩能力和经验为客户委托事项保驾护航。
专业领域
劳动争议、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企业合规与内部风险控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