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十二岁的男孩状告亲生父母,请求却是,“我要他们不要再生孩子了!”这个十二岁的孩子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想法?

这个男孩叫赞恩,父母以贩卖毒品为唯一经济来源,生活很是拮据,却依然不断在生育,全家挤在一个小房间,作为家中长子的赞恩,弱小的肩膀承担了生活的重担。为解决住宿问题,父母将11岁的妹妹卖给房东阿萨德为妻时,赞恩反抗并试图帮助妹妹逃跑,无奈以失败告终。

 

于是赞恩愤怒离家,后遇到非法入境的拉希尔母子,相互依靠勉强生活,终日东躲西藏,但纸终究保不住火,拉希尔被发现了,抓进监狱,留下赞恩独自照顾尚在吃奶的约纳斯。

毕竟还是12岁的孩子,没有经济能力的赞恩实在无力照顾,狠下心将约纳斯卖给一直喜欢约纳斯的专门做假证的人,想着有钱可以去瑞典过能吃饱饭的日子。

 

但是,上天就是这么残酷,妹妹萨哈由于早婚,孕期大出血去世。听闻噩耗,赞恩拿起刀奔向了房东阿萨德的家。

在监狱中,赞恩听到母亲说又怀孕了,仿佛最后一点希望也逝去了,将亲身父母告上法庭(黎巴嫩的法律是不允许孩子起诉监护人的,导演想希望孩子能面对社会发出声音)。

 

剧中的赞恩是一个可怜的人,他也想像同龄的孩子那样快乐的学习玩耍,但他不行,因为他没有户口。

当他离家时他以为苦难终于可以结束了,即便一个人也可以过得很好,但拉希尔的一去不回,使他再次失望。赞恩也是一个善良的人,没有因为拉希尔失踪而抛弃约纳斯,反而带着他四处乞讨谋生活。走出电影,反观社会现实,“生而不养”在现实生活中却普遍存在。

看完电影,不由得思考,赞恩将亲生父母告上法庭,未成年人能否和监护人断绝关系?监护人是否还需承担责任?

在生活中经常能够在电视、报纸等媒体上看到父母子女一方或双方合意书写的“断绝父子/母子关系声明”等有关声明,这具有法律效力吗?

答案是:不具有法律效力,不会因此产生解除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效果。亲生父子母女关系只有通过一种方式解除:父母或子女一方死亡(在此处仅讨论亲生父母)。

在我国,对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而未满十八岁之前,父母是法定监护人,父母年老时子女是法定赡养人,对于有些断绝关系后涉及到的财产继承权利,可以放弃,但赡养义务不得通过协议约定放弃。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民法通则》规定,若监护人有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或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之中的,人民法院根据个人或组织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制定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制定监护人。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剧中的赞恩是可怜的,他在法庭上说的一句话非常刻骨铭心:“我希望大人听我说,我希望,无力抚养孩子的人,别再生了。我只记得暴力、侮辱或殴打。”

亚晴提醒大家:孩子自出生起,即作为独立的个体,虽然语言表达上存在一定的限制,但是具有自己独立的思想,他们有权表达并受到尊重,父母应该学会倾听孩子的声音,营造健康和谐的家庭氛围,而不应当只存在“暴力、辱骂或殴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