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于1994年在该宅基地上新建了5间房屋,建房时家中已有5个子女,其中大姐、二姐、三哥均已成年且参加工作,四哥和黑先生均未成年。
房子建成后一家七口均居住于此,直至孩子们各自陆续成家,留下父母二人在老房子里居住。
后来,黑先生的父母在前几年先后过世了,现在黑先生和他的四哥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继承父母留下的这5间房子。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大姐、二姐和三哥均答辩:土地使用权证上有他们的名字,且因为当时建房时他们已工作有收入,既出钱又出力,故他们应享有共有权,要求先析产再继承。(析产又称财产分析,是指财产共有人通过协议的方式,根据一定的标准,将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分属各共有人所有。)
法庭了解了上述情况后向原告释明变更案由为析产、继承纠纷,在本案中先析产再继承一并处理,对此提议原告黑先生和四哥均不同意,坚持不肯析产只同意法定继承。
因此,一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收到一审法院的判决书后,黑先生和他的四哥对法院的处理结果很不理解,认为法院不是不告不理吗?
原告主张什么诉讼请求法院就审理什么啊?
现在法院怎么就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了呢?法律依据是什么?
其实黑先生的疑惑,也是近几年社会生活中常出现的问题,对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出台了《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该文件第二条就明确指出:
继承案件所涉遗产未从共有财产中析出,如共有财产的共有权人均作为继承案件当事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应释明当事人提出分家析产诉讼请求,在继承案件中一并审理,列为分家析产、继承并列案由。
经释明后当事人不提出分家析产诉讼请求的,仍对全部共有财产提出继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黑先生家的实际情况,个人认为:黑先生家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上登记有父母等5人,且父母当年所建5间房屋,当时其大姐、二姐、三哥对该房屋的建造出钱、出力,做出了一定的贡献,故应属于家庭共有财产。
在处理继承纠纷前,应先进行析产,析出真正属于父母的份额,这些份额才是其父母的遗产,那么在父母均没有订立遗嘱的前提下,兄弟姐妹五个人可主张法定继承。
但在没有析产前,不能直接按照继承处理,即使原告不要求析产,也不能直接按法定继承处理,如果这样处理势必会损害到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是正确的。
个人简介
孙郑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海淀区律师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被评为北京市海淀区优秀法律工作者、企业服务标兵。从事法律事务以来,法律理论功底深厚,诉讼代理经验丰富,在执业过程中办理了大量诉讼案件,精通诉讼业务,善于谈判协调,辩论有力,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