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5日,小黑入职A公司并担任渠道市场总监职务,月工资为20000元。

双方签订有期限自2017年9月25日至2019年9月24日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至2018年3月24日。

小黑正常提供劳动至2018年3月12日,双方办理了离职手续。

小黑认为与A公司签订两年期劳动合同,依据法律规定试用期不得超2个月,然而A公司却约定6个月试用期明显违法。

因此,小黑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并经终审法院认定,A公司应向小黑支付2017年11月25日至2018年3月12日期间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71034.48元。

律师说法

试用期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内特别约定的期间,本质在于供当事人双方互相考察,并赋予了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即可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

上述案例中,小黑与A公司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双方之间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超过法定标准,A公司确系违法约定试用期。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和第八十三条规定,A公司应当向小黑支付2017年11月25日至2018年3月12日期间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71034.48元。

违法约定试用期的常见情形

试用期条款,虽然不是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通俗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可以约定或不约定试用期。

但是,在劳动用工过程中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

1. 试用期约定的期限超过法定期限;

2.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约定两次以上试用期;

3. 用人单位任意延长试用期;

4. 口头约定试用期;

5. 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之情形进行约定试用期;

6. 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7.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

8. 试用期工资标准低于法定标准;

9. 其他违法情形。

除上文提到违法约定试用期的常见情形外,在其他方面还可能存在违法约定试用期的几个重大风险点,用人单位要格外注意。例如:

 

A劳动合同期限内缩短试用期的;

B工作岗位发生变化时再次约定试用期的;

C离职后入职时再次约定试用期的;

D关联公司再次约定试用期的;

E劳务派遣员工转为正式员工后约定试用期的;

F不应约定试用期而约定试用期等情形。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规范劳动用工,避免在用工管理过程中产生重大诉讼风险。

同时,用人单位通过学习、了解相关法律知识能进一步确保在劳动用工管理过程中做到用工管理规范和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起到促进劳资关系和谐稳定发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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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红志律师

个人简介
谢红志,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专业本科学历并获得法学学士学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本人从事律师工作多年,代理各类民商事仲裁、诉讼等案件百余件,本人依托扎实的法学知识、实际应用能力,并结合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出色的完成客户委托的法律纠纷事项。同时,坚持认真负责并运用丰富的庭辩能力和经验为客户委托事项保驾护航。
专业领域
劳动争议、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企业合规与内部风险控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