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业贷款二套房认定既认房又认贷(商贷和公积金贷),同时购买普宅二套提高首付比例至60%,非普二套提高首付比例至80%;三套直接拒贷款;
(2)暂停发放25年以上期限的个人住房贷款;
(3)企业购买商品住房,需持有3年后才能上市交易。
也是在这个大背景下,我们代理的诸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皆是因新政的出台,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这类案件中所面临的主要争议问题则是:
买房:因不具备购房资格或是无法继续办理贷款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付的购房款。
卖房:以买方违约为由,要求买房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其损失。
那么这类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究竟如何?是买房的主张能够成立还是卖房的诉求能够获得支持?
以我们处理的多起案件后总结的经验来看,对这类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进行了以下总结:
如果买家是因为政策原因而丧失了购买资格,从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约定,可以认定为“情势变更”,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这种情况相对简单,但因新政策的原因,导致违约的情形不止于此,比如,仅是因为“认房又认贷”的政策,由于贷款原因导致无力履行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则不宜简单的认定为情势变更。
首先,要看合同中是否约定了贷款政策等条款,如果约定了,违约责任要遵守合同中的特殊约定,买房如果违约,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如果合同中未约定这些特殊条款,若政策的实施对购房人的履约能力产生重大影响,购房人因政策不能按预期办理按揭贷款而请求解除合同的,一般可认定是情势变更,并由卖房人退还定金和已付购房款。
但是,卖房人能够证明购房人有充分的能力继续履行付款义务的,购房人依据政策主张解除合同的则不能成立。
至于,因为政策导致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一方申请解除合同后,另一方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或要求补偿其合理损失的,合同解除确实导致当事人利益失衡的,可综合案件本身情况,具体分析,酌情予以支持。
如果因一方故意隐瞒或虚构事实,导致因政策原因而解除或撤销合同,则可以要求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其所受的损失。
个人简介
王俊颖律师毕业于日本山梨学院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及公共政策硕士学位。拥有良好的法学教育背景,理论功底扎实,思维活跃,积累了大量的法学经验,能准确地捕捉到案件要点,为客户提供有效的法律意见及建议。
为人真诚,善于沟通,处事沉着冷静,以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人为目标,始终坚持“法律无处不在,细节决定成败”的工作理念,尽最大的努力为当事人提供更专业、更高效、更实用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