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规定,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者,均为工伤。
针对工伤的认定,实践中存在千变万化的情形。
案例一
黑先生是四川某公司的员工,在上班前一天即3月1日下午从老家住所地驾驶摩托车返回公司宿舍途中,与货车发生挂擦,致黑先生受伤,双方经协商同意和解处理。
事后黑先生继续驾驶摩托车返回公司宿舍,其伤情突然恶化,经医院抢救治疗,于当晚21点58分抢救无效死亡。
同年5月5日,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黑先生无责。公司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案例二
江西某光学公司员工黄先生结束晚班加班后,于20点50分左右,骑摩托车前往离公司不远的饭店和同事一起吃烤肉、喝啤酒、闲聊。
大约在当晚22时40分左右聚会结束,黄先生便驾驶摩托车载着蓝先生回家路上与大货车发生碰撞,黄先生和蓝先生当场死亡。
交警部门认定黄先生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对事故负同等责任。
死者家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律师说法
黑先生为了保证第二天早晨能够按时上班,选择在上班前一天下午离家赶赴单位,符合“以上下班为目的”,其在提前赶赴单位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应当认定为上班途中的“合理时间”。
应认定为工伤。
案例二争议焦点是黄先生下班后去饭店聚餐后再回家途中能否认定为下班途中。
首先黄先生从下班到发生交通事故间隔时间较长,不是下班的“合理时间”。
其次在饭店长时间聚餐不属于日常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在聚餐后回家不应认定为下班途中。
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总体上来说,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不仅仅在《工伤保险条例》中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对此问题作出批复答复,以明确其使用。
红艳在这里给大家建议,在实际操作中,案情复杂,不时有新情况出现。我们在工伤申请认定中可以从“以上下班为目的”、“合理路线”、“合理时间”三个方面为标准进行判断,把握工伤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