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较于转正后而言,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多了一条“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于是很多用人单位想当然认为试用期可以随时开掉那些“不够聪明”、“不够积极”、“态度不好”甚至是“老板不喜欢”的员工。
当事人张先生2019年7月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高管,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
同日下午,单位向张先生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张先生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张先生不服所以找到我们想看看有没有解决办法。
那么单位的解除是否合法呢?
我们首先要了解一下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有录用条件,录用条件合法合理,客观明确,要是“硬指标”,类似“态度不积极”这种主观判断是不会被支持的。
2.要告知了劳动者录用条件。offer、录用条件告知书、岗位职责书、劳动合同等如果有相关规定并经劳动者确认都可以作为证据。
3.有证据证明劳动者经过有效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
4.征求工会的意见。
5.告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送达解除通知。
通过询问,我们了解到张先生的单位并未建立有效的岗位管理和考核制度,张先生在工作中也不存在失误。
同时我们认为会议当天发生的事情也可以佐证单位解除行为的真实起因,于是我们为张先生制定了一个谈判策略,最终张先生通过与单位的谈判获得了相当于两个月工资的补偿(当事人不愿继续履行)。
在日常的工作中,我们很高兴地看到越来越多的劳动者法律意识的提高,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这同时也给用人单位的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句话就让人离开的时代已经远去,用人单位也需要和劳动者一起进步。
PS:因为入职不到两月,所以经济补偿金常规计算是0.5个月工资,违法解除的赔偿金为1个月工资,其中的策略欢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