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创业能带来无限可能,也能带来连带或赔偿责任!
今天,我们来了解一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连带或赔偿责任的情形之一:清算相关。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甲公司成立于2012年8月1日,股东为柳一、柳二,2015年6月1日,甲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甲公司股东至今未对公司进行清算。
2015年8月6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到期未偿还。乙公司遂将甲公司诉至该院,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甲公司返还乙公司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判决生效后,乙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甲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乙公司将甲公司股东之一柳一诉至法院,认为柳一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严重损害了乙公司的利益,应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柳一偿还乙公司借给甲公司的借款50万元及利息。
法院支持了乙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柳一返还乙公司借款50万元并支付利息。
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在法律上均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无论其是否实际参与经营、持股比例多少,均负有法定清算责任。
本案中,柳一作为甲公司股东负有在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之后按期组建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义务。因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均为清算义务人,债权人可以选择部分清算义务人进行诉讼。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甲公司于2015年6月1日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柳一作为甲公司股东,未按公司法规定组成清算组及时进行清算,属怠于履行法定的清算义务。
本案中,乙公司是作为甲公司的外部债权人,其无法了解甲公司的内部经营、财产去向等细节性问题,亦无法了解甲公司股东未按期履行清算义务是否造成甲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因此该举证责任应当由更为了解甲公司各项情况的股东承担。
本案诉讼中,柳一表示无法提供甲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因此,应认定甲公司已无法进行清算,乙公司有权依据上述规定诉请柳一对于甲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与清算相关的股东承担连带或赔偿责任的情形,并不限于此。还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等。
个人简介:
陈明律师,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常年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出具了大量的合同审核、法律意见、法律风险分析等文件,并代理了各类民商事案件。执业过程中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秉持“崇德、明法、诚信、高效”的执业理念,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发,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并以良好的律师形象、高度的敬业精神,为客户提供优良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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