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立体空间利用率的提高,高空坠物导致人身和财产损害的隐患愈发突出。
坠落物小到果皮,大到玻璃、钢管等,不管是故意抛物还是非人为的脱落或坠落,高空坠物对公共安全造成不确定性威胁。
我国《侵权责任法》根据能否确定具体侵权人为标准,对处理高空坠物致人身或财产损害纠纷适用的裁判标准做出不同的规定。
那么什么情况下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需要承担责任?
还有哪些人可能被法院认定为侵权主体?
请听我慢慢道来。写字楼、大型商场等公用楼宇发生坠落物致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于建筑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较为明确,便于受害人找到直接侵权人并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上述法条规定侵权主体责任承担具体情况如下。
首先,在不存在管理人或使用人时,由建筑物所有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存在负责对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进行维护的管理人,其应为承担责任主体。
最后,建筑物等设施已投入使用,能够明确使用人的,则应由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若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有证据证明除其以外还有其他责任主体,可在向受害人赔偿之后向其他责任主体追偿。
发生在居民住宅坠落物致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情况较为复杂,由于住宅楼内住户较多,物业公司也不必然具有负责楼宇维护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往往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
此时受害人因不知晓具体侵权人,无法通过协商方式获得赔偿,其进而选择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在此情况下,受害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保存好事故发生时的报警记录、诊断书等,如果条件允许还应该调取当时周边的监控资料。
用来证明事故发生的过程,以及自己因此受到损害。
第二,根据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推测出哪一部分人是可能的侵权主体。
受害人可以将推测的侵权主体作为被告。
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被推测认定为侵权的主体,只有自己能够证明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才可以免除侵权责任。
否则,应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高空坠物已成为潜藏于城市高楼中的“隐形杀手”,降低此类纠纷的最好方法是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做好相应的预防工作,借助各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
与此同时,事后追责是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
鉴于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具有复杂性、多样性的特征,法官需运用生活智慧和司法智慧,优先保护受害人利益,公平合理的处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