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天后,黑先生接到单位的开除的通知书。
原来该单位《员工手册》中规定,工作中不负责任,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属于严重违纪,单位可以予以辞退。
对于单位的决定,黑先生去申请了劳动仲裁,但是仲裁委裁定驳回黑先生仲裁请求。
为什么驳回呢?
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了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本案中就是依据《员工手册》上的相关规定,来解除与黑先生的劳动合同的并得到了劳动仲裁委的支持。
显然,该公司的《员工手册》是符合法律相关规定的。
那么,究竟一项公司(单位)规章怎么才能够符合法律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呢?
公司的规章,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公司用单位规则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支付赔偿金的依据。
对于怎样能够经过民主程序,怎样对相关制度的送达,怎样确保规则制度的不违反法律,是把规则用于解除合同的非常重要的理由。
1、公示或告知,采取召开全员大会、张贴告知、发送邮件方式的公示或告知,或者下述方式:
(1)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写进员工手册,由员工签字确认已阅读;
(2)安排公司新员工进行培训,签名确认培训内容;
(3)公司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内容。
2、在规章制度使用时,员工觉得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合法的,有权与公司通过协商进行改变。
3、公司应该是与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经工会或职工协商确定后可以适用。
所以,公司在适用规章作出决策时,同时应该是具备三个要求,才能不会因为依据无效的规章制度而作出不合法律规定的决定的风险。
同时,是否制度必须要通过民主程序,劳动仲裁实践中对规章能不能成为有效的认定依据:
1、公司在劳动合同法生效(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前制定的规章,没有经过民主程序,但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的,属于有效的。
2、劳动合同法生效后,公司作出的规章制度,没有通过民主程序而适用的,不可以成为劳动仲裁的理由。规章制度不违反法律、政策,也没有重大不符合情理的,而且给工人公示或告知的,可以成为劳动仲裁的理由。
扫码快速购买诉讼宝产品
↓ ↓ ↓
马大维律师,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专业本科毕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马大维律师熟悉业务知识,勤勉尽责,获得了委托人的好评,多年执业经历,积累了较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为维护当事人利益,积极主动工作,并运用丰富的执业经验、法律知识,办好当事人的每一件事。
执业过程中,马大维律师以“当事人的事情就是自己的事情”作为自己的执业理念,一切以客户需求和利益为出发点,依法诚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主要业务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工伤赔偿、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