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高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新产品走进大众的视野,但人们往往并不能在未充分接触新产品的时候就了解他们所有的性能,也不知是否真的是自己需要的,适合自己的。
于是试用买卖在很多新产品的推销销售领域越来越常见,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有购买新产品意向的群体充分了解产品性能从而决定是否最终花钱购买的问题。
我们身边的试用买卖也很多,比如空气净化器、手机、净水器等等,那么作为试用买卖中的买受人,我们有哪些需要知道的小常识呢?
一、试用买卖是什么?
试用买卖是指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验或检验,如果买受人在试用期内认可该买卖,则买卖合同自认可时生效的特殊买卖。
二、试用买卖和传统的买卖有什么区别?
1、试用买卖约定由买受人享有先行试用标的物的权利。
在一般买卖中,出卖人并无让买受人试用标的物的义务;而在试用买卖中,出卖人于买卖成立前有义务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用。
出卖人不按约定让买受人试用时,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由其试用,否则试用合同不能生效。
2、试用买卖以买受人试用标的物后在一定期限内表示认可为买卖合同的生效条件。
试用买卖合同经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但合同并未生效。
只有合同成立后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用并经买受人认可,买卖合同才可生效。因此,试用买卖是一种附条件的买卖合同。
买受人认可标的物,则为条件成就; 买受人不认可标的物,则为条件不成就。
根据试用买卖合同,出卖人有允许买受人试用的义务,买受人则享有自由决定是否购买的权利,在其决定购买前,标的物所有权仍属于出卖人。
三、买受人认可权如何行使?
买受人的认可权是一种形成权。
通俗来说,就是即使在试用期间,出卖人变卦,不愿将标的物出卖给买受人,只要买受人认可,买卖合同仍生效。
同时,买受人的认可是一种权利而非义务。买受人拒绝认可,无需任何理由。
买受人可以通过三种方式认可:
(1)明示认可。即买受人明确以书面或口头方式表示认可;
(2)推定方式认可;
《买卖合同解释》中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
(3)以单纯沉默的方式认可。
《合同法》第171条规定,试用期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做表示的,视为同意购买。
四、买受人拒绝认可会产生什么效果?
首先,买受人拒绝认可的,买卖合同不发生效力,买受人应当返还标的物,但不支付标的物的使用费。
其次,买受人的拒绝也是形成权,可以采取明示或推定的方式。
例如,买卖双方就一台空气净化器约定试用买卖,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买受人向出卖人返还该净化器,可以推定其又拒绝的意思。
但是买受人不能以沉默的方式表示拒绝,因为该沉默应认定为同意购买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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