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在接待咨询时遇到了一起涉及不动产纠纷的案件,案情看似比较简单,但深入分析后发现法律适用较为复杂,为此,笔者将案情及自己总结的观点发出,希望能带给大家一些启示和思考。

小黑与小白原是夫妻关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房屋两套及其它财产若干,两套房屋登记的产权所有人归为小黑。

后小黑因与他人重婚被追究了法律责任,小白遂将小黑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

调解书约定,房屋两套归小白所有,其它财产归小黑所有。

调解书生效后,小白居住其中一套房屋,小黑居住另一套房屋,双方一直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小白也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另一套房屋。

此种状态持续近十年至2019年,小白拟将小黑居住的房屋赠予给女儿,但小黑拒不搬出房屋,也不协助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小白向房屋登记机构要求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登记机构答复只有提供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才能办理,小白无法提供,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答复案件已超过申请执行时效,小白无奈向笔者咨询寻求法律帮助。

 

笔者听取了案情后,认为本案有三个问题非常值得探讨:

一、小白能否持法院生效调解书直接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二、本案还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小白还能否另行起诉,起诉是否会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关于问题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

因此,本案中小白取得的法院生效调解书应为物权转让的有效法律文书。

国务院发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因此,笔者认为,根据不动产登记方面的规定,法院生效调解书已经确认房屋两套归小白所有,小白可凭法院调解书直接办理房屋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答复需要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才能办理登记是错误的,而且协助执行通知书只有进入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后由法院出具,小白个人也无法提供。

关于问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按照上述规定,小白如于2019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显然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从案情来看,也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法院很难受理小白的执行申请。

但也有观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所以小白请求返还财产也不超过申请执行时效。

但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是值得商榷的,首先,《民诉法》仅规定了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而没有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也适用申请执行时效。

其次,申请执行时效不完全等同于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主要适用债权请求权,而申请执行时效不仅限于债权请求权,还包括物权请求权,还包括一些非民事权利,如行政判决、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等,这些差异决定两者不是同一法律概念,不能替代使用。

再次,即便法院能受理执行申请,但因调解书无具体执行内容,如没有房屋交付、协助办理过户和限期搬离房屋的内容,法院也无从执行。

关于问题三:小白能否另行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笔者认为可以基于不同法律关系另行起诉,且不会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民事原则。

理由是:离婚调解书约定两套房屋归小白所有,仅解决了不动产所有权属确认问题,但对房屋非法占有总是没有作出处理,而二者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小白完全可以返还原物、排除妨害为由对小黑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同时在诉讼请求中可以要求法院责令小黑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律师随笔 | 调解离婚,“钉子户”前夫一直没搬走,法院说过户超时效了!-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董世昌律师

个人简介:

董世昌律师,自毕业后一直从事法律工作,曾在河北某法院任审判员近十年,期间办理各类民事、经济案件数百件;于2007年至北京律师事务所正式执业,至今办理各类诉讼、非诉案件上百件,经验较为丰富。在非诉法律服务中,能够与其他同事分工配合、密切协作,并提出高质量的法律意见。在办理诉讼案件中,能够娴熟掌握相关法律,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利益,为当事人避免不必要损失。

擅长领域:

投融资法律服务、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企业重组改制、劳动人事争议等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另外对办理各类刑事案件亦有丰富诉讼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