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8月,小蓝在某直播平台看到心仪女主播小红。

看了几天直播后,小蓝暗生情愫,每天准时准点,等待小红的直播。

为了引起小红的注意,小蓝不惜重金,为小红打赏各种“礼物”。

让小蓝惊喜的是,刷了几天“礼物”之后,主播小红,竟然主动加了他的微信好友。

​去年2月,为了追求心中的女神,小蓝放弃了原来的工作,来到小红的所在的城市寻找小红。

初次相见后,小蓝更加坚信自己的选择一定是正确的。

为了表达“爱意”,在“三八”妇女节,为小红送上了大大的红包52013.14元。

后来听说小红要买车,小蓝马上打过去99999.99元。此时,加上前期直播打赏、买礼物、转账,小蓝已累计花费人民币18万余元。

然而,12月,小红要结婚了,新郎却不是他。

此时的小蓝内心翻江倒海、五味杂陈,回想自己一直以来的付出,开始后悔起来。小蓝认为,这18万元小红应该归还。

在向小红多次讨要未果后,今年9月,小蓝一纸诉状将小红诉至法院。


小红坦言自己确实收到了小蓝的汇款,但她认为这是小蓝对自己的赠与,小蓝之前已经对赠与行为的性质进行了确认。

同时,小红向法院出示了去年5月与小蓝签订的《赠与合同》,合同中明确载明,小蓝系“自愿转账”“无偿赠与”,“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索要”。

经过诉前调解,最终小蓝与小红达成和解:小红当庭支付小蓝3万元,小蓝表示同意。


根据《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而依《合同法》第192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因此,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无论是现实赠与还是网络打赏,在法律上都是一种赠与行为。

网络打赏的行为属于赠与,网络主播接受了赠与,打赏人的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因此没有法定的事由,已打赏一般是无法要回来的。


刘长磊律师

个人简介:

刘长磊律师,自执业以来,处理多起民商事诉讼及仲裁纠纷,担任多家企业及政府法律顾问,在公司法、合同法、民商事诉讼及仲裁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擅长领域:

资本市场、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公司法律事务、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房产纠纷、合规管理、风险规避、股权争议与解决等。

 

律师随笔 | 打赏女主播的18万,我还能要回来么?-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