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内容

12月2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开了一起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音著协”)诉某直播平台的侵权案。

因平台前主播冯某某在直播中播放了歌曲《好运来》并将相关直播视频上传保存至该直播平台,音著协将该直播平台诉至法院,并索赔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4200元。

此前,该直播平台主播冯某某在直播过程中,未经许可在直播中播放歌曲《恋人心》。音著协以直播平台侵犯其对歌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法院认为

根据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签订的《直播协议》,主播与直播平台约定主播在直播期间产生的所有成果的全部知识产权、所有权和相关权益均由直播平台享有,这里面的“所有成果”当然包括网络主播上传并存放于直播平台的涉案视频。

直播平台应对直播成果的合法性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和审核义务,而不应以直播注册用户数量庞大及直播难以监管而放弃审核,放弃监管,放任侵权行为的发生,不承担其应负的与其所享有的权利相匹配的义务,最终法院判令直播平台赔偿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经济损失2000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3200元。


律师建议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著作权人享有“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而表演有分为现场表演以及机械表演,所谓现场表演,亦称为“活表演”,是指演出者运用演技,向现场观众表现作品的行为。

而机械表演是指借助录音机、录像机等技术设备,以物质载体的形式,向公众传播被记录下来的表演的方式。

随着播放载体的普及,机械表演权体现在越来越多的方面和领域,但随之而来的是越来越多的侵犯机械表演权的现象发生。

直播中使用他人音乐,如果没有经过歌曲作者的许可并缴纳相关费用的话无论是翻唱还是当做背景音乐,都是侵犯著作权人表演权的行为。

如果该音乐的著作权人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的会员,只需要通过音著协取得授权。

若想要使用音乐的著作权人并非为音著协会员,那么只能通过其他途径联系权利人取得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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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鑫宇律师

个人简介

高鑫宇律师有多年的商标非诉经验,自执业以来,处理多起知识产权诉讼,在知识产权法,合同法、行政法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以当事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以勤奋、尽责、敬业的态度,为委托人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服务,促成委托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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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知识产权维权、商事诉讼与仲裁。擅长为公司定制个性化、专业化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预防方案。

律师随笔 | 前网红主播直播侵权之后,再次侵权被告-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