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双十二”刚刚结束,但他的影响却远没有过去。
自天猫首创“双十一”“双十二”购物节以来,每年的11月11日/12月12日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购物盛宴。
广大消费者确实在促销打折优惠中享受到了实惠。
由于利益驱动,某些无良商家也存在着涉嫌价格欺诈、虚假宣传、假冒伪劣等种种违法违规的行为,消费者不但享受不到促销优惠,反倒导致其利益受到损害。
那么,当出现上述情况时,消费者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件情况
A某在催销活动中,通过网络平台向B公司购买2块固态硬盘,网络平台标注每块硬盘专柜原价为7999元,旗舰店现举行优惠活动,硬盘给予八折优惠,A某每块硬盘实际支付6399.2元。
后A某知悉该硬盘原价并不是7999元。
遂和商家协商,要求商家退货,赔钱,并按照消法的规定给予三倍的赔偿。遭到商家拒绝。
A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还货款, 并给予三倍赔偿。
裁决结果:法院认定B公司在催销活动中,存在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行为,判令B公司向A某退还货款,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A三倍的价款赔偿。
律师说法
近年来,有些无良商家即想搭载“双十一”“双十二”等催销活动的便车,又不想给予消费者真正的优惠。
往往会采取虚构商品原价的方式,虚假的打折,促使消费者进行消费。
而本案的争议焦点是7999元是否是涉案商品的原价。
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价格。
如果前7日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原价。
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诱骗他人购买的,应为价格欺诈。而本案经营者不能证明7999元为涉案商品原价,7999元的价格实际为商家虚构的价格。
其打折活动存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扣的行为。
我国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故本案中B公司在本次促销活动中,因存在价格欺诈行为,应当向消费者赔偿损失。
针对近年经营者层出不断的促销手段,为了更好的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笔者建议如下:
首先,面对各种促销手段,消费者应当理性消费,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选择性的购买商品。
其次,消费者如果发现经营者存在欺诈等行为的,应及时和经营者进行协商沟通,并保存收集购买凭证,和经营者沟通交流信息等证据。
同时,消费者还可以就经营者存在的价格、质量等问题向相关的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比如对于经营者虚构价格的行为可以向物价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对于产品质量问题可以向质量管理部门投诉。
专业的事找专业的人
邵先梅律师
个人简介
邵先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2018年,北京市总工会援助律师。
具有多年的律师执业经验。成功代理过多起经济、民事诉讼及仲裁案件。案件范围涉及婚姻家庭、继承、房产拆迁、垄断经营、土地使用权转让、股权转让、大型商业贸易合同、建设工程等领域。
执业过程秉承“厚德、明法、格物、致公”的法学理念。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发,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并以良好的律师形象、高度的敬业精神,为客户提供优良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