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30万元的离职赔偿款反成“敲诈勒索金”,华为前员工遭到251天拘留的事件在媒体掀起轩然大波。
李洪元因离职补偿金额与公司出现分歧,经商谈华为公司同意给李洪元补发331576.73元离职补偿。
2018年3月,李洪元过去所在部门的秘书,通过私人账户向其转款304742.98元(交易摘要为“离职金额补偿”)。
2018年12月16日,李洪元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自2019年1月22日,李洪元被逮捕,到2019年8月23日,最终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释放,总共被羁押了251天。
2019年12月2日,华为公司表示华为有权利,也有义务,并基于事实对于涉嫌违法的行为向司法机关举报,并尊重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的决定。
若李洪元认为他的权益受到了损害,华为支持他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起诉华为。
大多数吃瓜群众将华为的言论理解为不认错、不道歉。甚至有媒体将此事件与孟晚舟被加拿大警方逮捕事件相比较,暗指法律面前不能人人平等。
然而回顾以往案例我们可知,对公民涉嫌犯罪,每个公民都有检举揭发的义务,至于是否构成犯罪,则由司法机关予以判断。因索要经济赔偿金额超出合理范围,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比比皆是。
2016年1月5日,即将离职的徐某以其持有的公司门店其他工作人员加班费、工资表等财务资料作为筹码,威胁公司给付人民币60万元,否则将予以公开。2016年1月27日,徐某与公司代表王某约在某酒店房间内见面,双方约定由公司给付徐某人民币50万元,徐某承诺将财务资料交还,并签署承诺书,保证上述数据不再外泄。
之后徐某在跟随王某出门拿钱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胁迫的手段向他人索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徐某当庭认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案号:(2016)苏01刑终725号】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恐吓),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讨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观方面:是否存在非法占有为目的。
行为人索赔金额的名目是否存在事实和法律依据,索赔的金额是否明显超出了合理诉求的范围。
二、客观方面:是否实施了威胁等手段逼使被害单位交出财物。
三、敲诈勒索罪构成不要求劳动者实施威胁的内容是否属实,是否实际造成被害单位产生恐惧情绪。
换言之只要威胁行为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如果被害单位没有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物,属于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
四、敲诈勒索罪的行为与“过度维权”有着一定的区别。
实践中应从行为人实施行为的具体方法,以及行为的后果等方面来综合判断。
刘长磊律师
个人简介:
刘长磊律师,自执业以来,处理多起民商事诉讼及仲裁纠纷,担任多家企业及政府法律顾问,在公司法、合同法、民商事诉讼及仲裁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擅长领域:
资本市场、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公司法律事务、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房产纠纷、合规管理、风险规避、股权争议与解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