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生活中,部分用人单位法制观念淡薄,内部规章制度缺失,管理措施不完善,用工手续不规范,处理问题随意性较大;另外,劳动者维权意识明显加强,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经常出现纠纷,所以作为用人单位应当规范处理双方纠纷,避免其损失。
案件内容
小黑于1999年11月25日入职大富翁公司,担任安全主管。2017年10月9日小黑向公司递交辞职信,但公司未给予其明确答复,小黑继续在公司上班。
随后大富翁公司以考勤记录为依据,指出小黑在2017年9月22日至30日期间连续旷工5日。
2018年2月24日公司以其存在旷工行为、未履行职责造成安全隐患,与小黑解除劳动合同。
大富翁公司老板口头告知小黑,其递交的辞职信仍有效,以其自动离职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小黑对此声称,2017年9月22日至30日其申请病假休息,并非公司所说的旷工。
由此双方发生纠纷,小黑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仲裁机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多万元。
最终法院认定公司属于违法解除,支持了小黑的主张。
律师观点
(一)员工提交的辞职信是否生效
小黑于2017年10月9日向大富翁公司提交辞职申请后,公司未作出明确表态且双方未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小黑仍为大富翁公司正常提供劳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辞职申请未实际生效。
(二)公司能否以辞职信有效为依据,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本案大富翁公司于2018年2月24日以小黑存在旷工为由要求其2月底离职,虽然双方均认可大富翁公司提出可按辞职信有效处理,但大富翁公告并未举证证明当时小黑仍有辞职意愿,且小黑并无旷工行为。
故大富翁公司要求小黑离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应向小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综上分析,公司接收劳动者的辞职信应及时处理劳动者辞职的相关事项。
劳动者递交辞职信后,较长时间仍在公司工作,未再表明其有离职意愿的,事后用人单位不得再以劳动者曾提交辞职信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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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红志律师
个人简介
谢红志,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专业本科学历并获得法学学士学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本人从事律师工作多年,代理各类民商事仲裁、诉讼等案件百余件,本人依托扎实的法学知识、实际应用能力,并结合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出色的完成客户委托的法律纠纷事项。同时,坚持认真负责并运用丰富的庭辩能力和经验为客户委托事项保驾护航。
专业领域
劳动争议、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企业合规与内部风险控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