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先生是从事个体经营的小老板,家境殷实,与白小姐自由恋爱一年,双方于2018年7月在黑先生的老家举行了隆重的订婚仪式。
在订婚仪式中,黑先生当众将一个漂亮的大红包交到白小姐手上,内有户名为黑先生的200万元存折一张,并由衷感谢白小姐的父母同意这门亲事。
2018年8月,黑先生将存折中的200万元全部转账至白小姐名下的某银行账户内。
2018年10月,黑先生与白小姐因购买婚房问题发生严重分歧并最终分手。
2018年12月,黑先生向法院起诉白小姐,要求白小姐返还全部彩礼,包含现金200万元及金项链、金耳环、金戒指等黄金饰品若干。
白小姐觉得黑先生无理取闹,遂辩称:在订婚仪式上,自己收到的只是一个大红布包,黑先生并未当场向在场的亲朋好友展示布包里的所谓彩礼是什么,仪式结束后才知道里边包着的是黑先生户名的200万存折。
白小姐觉得,彩礼如果是银行卡或存折的形式,户名应该是女方的名字,但黑先生当时交付的存折户名依然还是黑先生,所以,该笔款项并非彩礼。
虽然此后黑先生将该笔款项转账到自己名下账户,但已用于支付二人生活费用以及准备婚礼、开设新店投资的费用,因此,不同意返还。
至于黄金饰品,白小姐认为系恋爱期间黑先生的赠与,不是彩礼,也不同意返还。
法院判决
黑先生在订婚仪式当日交给白小姐以黑先生为户名的200万元存折,而后又将该笔款项转账至白小姐名下,该笔款项应属于黑先生的彩礼。
白小姐虽主张该笔款项不属于彩礼,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经查,项链、耳钉及戒指是黑先生在双方谈恋爱期间赠与给白小姐的,但黑先生没有提交证据证实上述黄金饰品属于彩礼。
最后,法院判决白小姐返还黑先生200万元。
律师评析
给付彩礼是我国自古以来的一项重要习俗,古代称之为“纳彩”,是男方在婚约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的聘金、聘礼。给付彩礼时,双方皆大欢喜,可一旦没有结成婚,双方往往为彩礼翻脸。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就在于200万元存折及黄金饰品是否属于彩礼。
在法律上,彩礼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与恋爱期间的男女朋友为促进情感、表达心意而赠送的礼物是有显著区别的。
从上述彩礼及普通礼物的界定原则来看,200万元存折的交付时间及交付地点是在订婚仪式上,虽然当时存折户名依然是黑先生,但很快黑先生将全部款项转账给了白小姐。
因此,从交付的时间、地点和动机上来看,法院将此200万元界定为彩礼符合法律规定。我们再看黄金饰品问题,黑先生主张系彩礼,但却没有任何证据证实这些饰品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那么,如恋爱中的男女双方最终没有结婚,彩礼和往来礼物是否应该返还?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因此,对于最终双方没有登记结婚的,一方有权请求对方返还以结婚为条件赠送的彩礼,但无权要求对方返还恋爱期间赠送的礼物。
需要特别提示的,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黑先生、白小姐都负有举证证明其主张的责任,但黑先生无证据证明黄金饰品是彩礼,白小姐也无证据证明200万元不属于彩礼,所以,双方都各自承担了举证不能的后果。
本案带给我们的启发就是,要谨慎对待恋爱期间的财产问题,对于彩礼性质的财物,最好事先商量清楚,并落笔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