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该纪要第41条指出: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

上述纪要总结的加盖公章乱象让我想起了笔者曾经承办的一起买卖合同案件,就曾涉及私刻公章申请司法鉴定及合同效力认定问题。


案情大致为:原告白先生是专业卖建筑材料的个体工商户,被告系是A建筑公司,工程施工开始后,被告与原告签署数份建筑材料买卖合同,买卖合同加盖了被告的公章,自然人黑先生作为工程负责人多次在买卖合同被告授权代表处签署姓名确认,上述合同的履行均没有出现问题。

施工半年后,自然人黑先生拿着加盖被告公司公章的买卖合同又找到原告白先生,要求一次性采购价值二十余万元的装饰装修材料,并与原告白先生签署了合同,黑先生签署了姓名。

原告白先生按约供货后,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过后,被告没有按时支付货款,原告白先生找到被告方负责人,被告方负责人却称,黑先生是工程的分包商,因施工质量不合格,被告已与黑先生解除了合同关系,黑先生在与原告最后一次买卖合同上加盖的公章是伪造的,被告没有使用材料不能付款。


笔者接受原告白先生的委托后,发现黑先生早已下落不明,遂以建筑公司作为被告诉诸法庭,要求支付工程款。

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接受了被告要求对公章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经鉴定,装饰装修材料买卖合同加盖的公章与被告备案的公章及在之前买卖合同上加盖的公章非同一枚公章。

鉴定作出后,笔者以黑先生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原被告签署的合同合法有效为由发表了代理意见。

最终,法院采纳了笔者的意见,认为黑先生之前已多次代表被告签署合同并已实际履行,黑先生本次以被告公司名义签署买卖合同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原告在签署合同中已尽合理注意义务,被告应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并按照约定支付合同价款。


上述判决引述的理由与本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意见不谋而合,体现了法官高超的法学理论和丰富的实践知识。

本次会议纪要明确: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权。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权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后已无代理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此,通过会议纪要及案例提示我们:作为公司方在签署类似合同时,要在合同中明确授权代表及授权代表的权限,明确合同加盖公章并有授权代表签字合同方为有效。

对相对方来讲,签署合同时要审查授权代表的授权文件及证实其在公司职务身份的证明文件,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规避免签约风险。


董世昌律师

个人简介:

董世昌律师,自毕业后一直从事法律工作,曾在河北某法院任审判员近十年,期间办理各类民事、经济案件数百件;于2007年至北京律师事务所正式执业,至今办理各类诉讼、非诉案件上百件,经验较为丰富。在非诉法律服务中,能够与其他同事分工配合、密切协作,并提出高质量的法律意见。在办理诉讼案件中,能够娴熟掌握相关法律,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利益,为当事人避免不必要损失。

擅长领域:

投融资法律服务、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企业重组改制、劳动人事争议等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另外对办理各类刑事案件亦有丰富诉讼经验。

律师随笔 | 员工私刻公章签署的合同一概无效吗?-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