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三中院审结的一件案子,基本案情如下:
Z先生与W先生原系朋友关系,W先生于2016年起陆续向Z先生借款人民币60余万元。因未能如期偿还借款,Z先生将W先生诉至法院,法院判令W先生偿还借款、利息等共计70余万元。
强执期间,W先生与前妻离婚,与L女士结婚,并于次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将W先生名下房产过户L女士(协议中约定的L女士需给付的房产折价款远低于该房产市场价值)。
Z先生得知后,以W先生和L女士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二被告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处分的约定,将涉案房产过户至W先生名下。一审法院支持了Z先生的诉讼请求。L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三中院判决维持了原审判决。
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债权人债权的顺利实现,法律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或转移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恰如本案,法院即依据该条法律规定支持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之诉请。
本案还有一个情形就是W先生闪离闪结,以达到房产过户的目的。而房地产市场交易实践中,同样存在闪结闪离的情况,此类情况均是“假离婚、“假结婚”,其目的往往不是为了逃避债务,而是为了规避限购、限贷政策,或者是为了规避税费。
粗略梳理了一下,发现在我接待的客户咨询中,竟有不下十数件此类案件咨询。涉及的案件情况形形色色,如“我和爱人想买房,需要办理假离婚,可能存在哪些风险?”“我和爱人假离婚购房,现在他(她)就是不同意复婚,我该怎么办?”“我和爱人假离婚,现在又复婚了,那之前假离婚时离婚协议约定的财产分割还作数吗?”“我假结婚买的房,不曾想卖房人有大额外债,我的房子会不会存在风险,我怎么才能保住我的房子?”等等。
由上可见,实践中为了规避政策、逃避税费、贪图便宜等原因,假结婚、假离婚买卖房产并不是什么新鲜事。然而婚姻并非儿戏,我认为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均需慎重,因为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一说。
依据现有法律规定,您只要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您与配偶的婚姻关系即已解除。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或存在协议无效之情形,您与配偶签订的离婚协议自办理离婚手续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我建议不管基于何种原因,都不要拿婚姻开玩笑;不管基于何种目的,都不建议通过办理假离婚或者假结婚来达成。如果您认为非如此不可,那就请本着真结婚、真离婚来认真对待,考虑清楚您是否有心里准备接受由此可能带来的种种后果。
特别提醒一下:作为房产的买受人,购房过程中应谨慎小心,切勿因贪一时之便宜,通过“假结婚”、“假离婚”等方式受让房产,给自己埋下纠纷隐患;甚至因贪小便宜而吃大亏,造成自身财产的重大损失。
张伟律师
个人简介:
张伟律师,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业,中共党员,精通民法、民事诉讼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劳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
执业过程中张伟律师一直信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能够切实站在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思考问题、制定方案,能够设身处地地为当事人着想,努力为委托人去争取每一份应得的利益,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