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伊始至今,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疫情还没有彻底消除,为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降低人员聚集密度,各单位都采取延迟复工或者部分复工的措施。
由此产生的劳动争议纠纷数量也有所增加。
疫情之下,劳动派遣员工可能面对何种法律问题呢?
用工单位可以以经济性裁员为由将我退回派遣单位吗?
依据我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规定,用工单位出现下列情况可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无法与被派遣员工就变更用工事宜达成一致)、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经济性裁员);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由此可知,经济性裁员是用工单位退回被派遣员工的合法依据。
疫情的出现对中小企业经济的正常运转带来了严重影响。
当实际用工单位已不再具备客观经济条件和法律用工条件使用被派遣员工时,用工关系的建立也无存在价值,更无法实现用工关系建立的目的。
经济性裁员将我退回派遣单位后,派遣公司能否与我解除劳动合同?
因经济性裁员被退回的劳动者,既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过错被退回,也不属于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劳动者无力承担或不能正常履行相应岗位工作被退回的情况。
因此,劳务派遣单位不能以劳动者被退回为由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否则,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过,如果派遣单位不能为被退回劳动者提供新的用工单位,可以考虑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属于合法解除。
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是否能够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包括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被隔离期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合同到期而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劳动者被解除隔离情形时终止。
因此,用工单位决定经济裁员,被派遣员工被退回派遣公司后,依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2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按月支付支付报酬。
此外,派遣单位为降低自身损失,可及时将劳动者派遣至其他用工单位,与新用工单位重新建立劳动派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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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谢红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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