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这么个案例,骆某因工程周转需要,经人介绍,于2016年9月从王某处借款人民币11万元,并出具借条,载明:
“今借王某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小写110000元整),用于工程周转,2017年年底前还款。借款人:骆某 2016年9月1日”。
后骆某意外身故。
王某将骆某的法定继承人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借款。
庭审中,王某提供了骆某书写的借条,但未能提供交付11万元借款的凭据,指出款项为现金交付。
被告认可借条的真实性,但表示对该笔借款并不知情,也不认可原告所述款项已经实际交付,认为借款合同并未生效。
法院最终以原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借款已实际支付,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那么,原告手里有借款人亲笔书写的借条,清晰注明了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间,为何还得不到法院支持呢?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由此可见,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只有出借人将资金或资金支付凭证交付给借款人时,合同方才生效。
本案中,在被告对于借款已实际交付不予认可情况下,根据“谁主张,谁举证”,除提供借条之外,原告还应提供证据证明款项确已交付给借款人,方才完成其举证责任。
在原告不能提供有效的款项支付凭证或相关证据证明款项已然交付的情况下,依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原告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近年来,大量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层出不穷。借贷合同的法律关系看似非常简单,但是因操作不慎或不规范,引发的争议和纠纷却不少。
在此,律师建议和提醒:
1.借贷双方达成借贷合意时,应签署书面合同,对于大额借款,应将合同条款细化,如应写明借贷双方名称(姓名)、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款项支付方式、利息及其支付周期、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和管辖的法院等等,并签名(签章)、注明日期。
2.对于大额借款,不建议以现金形式交付,建议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完成交付;在非以现金形式交付不可的情况下,应由借款人在收到现金同时于合同中注明“已现金支付***元/已全额现金支付”并签名确认,或者由借款人出具收到现金款项的收据。
3.如遇有出借人指定由第三方交付借款或借款人指定由第三方接收借款的情况,应在借款合同中注明;如果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上述情况,应保留好接受对方指示付款或收款的相关凭据。
4.如借款人借款系用于其家庭生产、生活需要或系其家庭成员共同意思表示,应要求借款人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一并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处签字确认,以免出现纠纷,而债权人证明系共同债务举证困难。
鉴于目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高发,规范借贷合同签订及其履行过程尤为重要。这对于债权人维权、债务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避免不必要法律风险的发生,都将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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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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