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之下,“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如约履行应当如何处理?-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对我们的正常生活产生了很大的冲击,也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体现在经济活动中,就是大量已经签订的合同产生不能履行。那么,对这种类型的合同纠纷该如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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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先要对新冠肺炎疫情事件的法律属性进行界定。

我国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通过该条规定可知,一事件被界定为不可抗力需要具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等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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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再来看这次事件的本身。

此次疫情影响巨大,为防止疫情爆发,全国各省市在短时间内启动一级响应,不少城市采取交通管制、禁止开展聚会等举措,对于人民群众而言,疫情及政府各种行政举措均是不能预见的,其对经济生活所造成的影响也是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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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此次疫情具备不可抗力所有的法律要件。因此,此次疫情本身应当被界定为“不可抗力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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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发生后,浙江省高院发布了《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该意见第二节第三条规定

“确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控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当事人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自身的法律责任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和第118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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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由此可见,适用不可抗力免责要满足以下情形,在后果方面,是要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在原因上,是要“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控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或者由于疫情的影响”所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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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便可得出,不可抗力条款针对的是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其所解决的是因此情形所产生的违约责任的限制或者免除的问题,主要是解决违约后的处理——减轻或者免除法律责任的问题。

符合上述情形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按照《合同法》第94条解除合同,并依照第117、118条规定主张免责。比如旅客因新冠肺炎疫情而选择退票的,消费者因疫情选择取消年夜饭预订的等等。这些情形均可主张解除合同,且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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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依据合同法118条的规定,出现不可抗力后,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否则可能要就损失扩大部分的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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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关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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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庄学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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