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因购房需要于2011年5月25日向大大借款50万元,约定1年还款,月利率为2%。
2012年5月借款到期后小小没有按时还款,大大诉至法院,要求小小归还借款本息。
经法院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
小小在调解书生效时归还本金25万元及利息,余款25万元及利息于2012年12月31日前还清。
调解后,在约定时间小小只归还了25万元及利息,剩余的25万元及利息没有偿还,在此期间,大大没有向法院申请执行。
2015年5月,大大向法院申请执行时才知道已经超过2年的申请执行时效。
于是大大找到小小要求还款,小小向大大重新书写了一张欠条,写明:小小所欠大大25万元借款于3个月内还清。
现新的还款期限已过,小小仍然没有还款,大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以超过申请执行时效为由不予立案执行,大大依据新的欠条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该案。
案例分析:
大大依据小小重新书写的欠条向法院起诉,法院是不是应该受理,法院应当受理并支持大大的诉讼请求,判决小小归还大大借款25万元,但对大大的利息请求不应该支持。
因为在小小重新书写的欠条中,双方确定了一个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属于重复起诉的情形,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并依法判决。
律师看法:
大大没有在法定的期间内申请强制执行,已经丧失了强制执行权,但之后小小对该笔债务又重新书写了欠条,向大大出具了新的证据,应视为双方确立了一个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因为本案中小小没有相反的证据(如受到胁迫、欺诈等的证据)证明其出具该欠条的行为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债权债务关系就应当依法受到保护,法院不能否定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所作出行为的效力,除非该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也不属于重复诉讼的情形,本案的标的、发生时间等均发生了变化,不属于同一诉讼,是因为小小对大大丧失了申请执行权的债务重新给予了认可,属于新的法律行为,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判决。大大要求的利息,因为双方在新的欠条中没有约定,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不应当计算利息,所以应当驳回大大利息方面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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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大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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