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热播剧《精英律师》中有这样一个情节:女员工隐瞒已婚的事实,后公司发现将其解雇,双方就女员工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单位是否可以解除而不需要支付任何补偿产生争议。

那实践当中单位的做法是否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呢?

员工入职前隐瞒已婚,公司可以开除吗?-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者若有上述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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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不是说只要员工做了不实的陈述单位就可以直接解雇呢?

答案是否定的,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劳动法上的欺诈。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依照上述规定,劳动者的告知义务是有限制条件的,只针对于用人单位要求了解的是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一般包括文化程度、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职业资格、健康状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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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与劳动合同没有直接联系的信息,如身高、体重、婚姻状况、血型等信息的填写,除非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已对某项信息作出明确的要求,且该要求与劳动合同本身有直接联系,会直接影响工作能力,否则,即使劳动者填写有不实之处,也不能认定为构成欺诈,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同时,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然而女员工,尤其是已婚未育的女员工,依然是招聘面试的敏感词,女性的就业阻力无形却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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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女性的就业权利,2019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司法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

该通知明确要求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如果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拒不改正的,可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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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当事人还有权就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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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谢婷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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