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难免会因一时资金紧张而向别人借款周转,或者遇到亲朋好友向自己借款的情形,俗话说:借钱容易还钱难,为避免日后朋友变仇人,提前签订借款合同,将借款金额和期限白纸黑字地写下来,成为了借钱必不可少的一道“前置程序”,有的时候还会签订一份担保或保证合同作为“双保险”。
但是签了借款合同是否就可万事大吉,那些潜藏的导致借款合同无效的风险点,我们不得不提前知晓,否则不仅借款合同会认定无效,担保或保证合同作为从合同也会认定为无效,债权人要回借款的效果就会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
比如说,出借人将非自有资金高利借给他人的行为很有可能会涉及到高利转贷,
这次小编就和大家一起了解下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转贷,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之前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合同的无效情形进行了规定,但是九民会议纪要对其中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行为又予以了细化。
首先,明确了出借人的资金来源。
如果借款人能够举证证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尚欠银行贷款未还的,一般可以推定为出借人套取信贷资金,但出借人能够举反证予以推翻的除外;
其次,转贷的目的是否为了牟利。
九民会议纪要放宽了“高利”转贷行为的认定标准,只要出借人通过转贷行为牟利的,就可以认定为是“高利”转贷行为;
最后,借款人事先是否知道该事实。
根据九民会议纪要的规定,只要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存在尚欠银行贷款未还事实的,一般可以认为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满足上述条件的民间借贷合同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的高利转贷。
那么借贷合同无效之后,又有哪些后果呢?
1、借款人返还借款。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当事人因民事行为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法院可能只会支持资金占用费的主张,一般不会支持利息的约定。
2、担保或保证从合同无效。
担保或保证合同具有从属性,主合同无效从而导致担保或保证合同无效,担保人或保证人无过错的,担保人或保证人不承担责任,这就增加了出借人能够收回借款的风险。
如今九民会议纪要放宽了对民间借贷合同中高利转贷的认定,尤其是出借人与借款人在签订合同时要更加注意,如果出借人仍欠银行贷款,该借贷合同存在被认定无效的较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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