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的发展和普及,网络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成为了网络暴力的重灾区。
网络名誉侵权趋于年轻化,如今大部分都是些法律意识淡薄的十几岁的孩子,到了法庭,无一例外的主动认错、道歉,部分被告还同时声称家庭困难,希望免责,此种情况已多次出现。
一些网络用户认为网络只是虚拟世界,在这里没人知道我是谁,不需要为自己的言行负责,因此可在上面肆无忌惮的发言,或为宣泄不满,或为博取眼球,或为利益驱动,更甚者成为一些人为所欲为的工具。
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相反,网络是严格受到法律保护的地方,如果一个人的言行在网络上构成对他人的侵权,那么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据北京互联网法院统计,自2019年1月1日至11月30日,其院共收案4万余件。其中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3800多件,这3800多起案件中,网络名誉权侵权纠纷约占1/3。被控侵权行为内容包括使用侮辱性语言、捏造事实等,涉诉侵权行为相对集中于社交平台,包括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平台、豆瓣等。
面对充斥着网络的网络名誉权侵权行为,我们该如何维护我们的权利。
《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首先,要判断网络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网络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从四个方面来认定:
第一、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第二、行为人行为违法;
第三、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第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其次、固定相应证据。
再次、要求相关网站进行删除,避免损害扩大。
最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之,面对网络名誉权的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在固定相应证据之后,可以向被侵权人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如果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亦可以追究相关侵权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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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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