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内疫情的稳定,各地开始有序的复工复产,然而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矛盾却并没有减少。
近日,多有劳动者咨询,说企业全面复工了,可是之前二月份休的假要我们都补上,这样是否合理呢?补班的薪资又该如何发放呢?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该通知中关于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如何支付工资待遇的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做出了如下答复: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包括用人单位自设的福利假)、综合调剂使用2020年度内休息日的,按照相关休假规定或劳动者正常出勤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可以依据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调整后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调整后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未复工时间较短(一般不超过一个月)且不存在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劳动报酬中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等固定构成部分支付,可以不支付绩效、奖金、提成等劳动报酬中非固定构成部分以及与实际出勤相关的车补、饭补等款项,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未复工时间较长且不存在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的,参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待遇。
综上,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搞清楚以下几件事:
1.企业之前未正式复工的原因是什么,即以什么理由安排员工在家(看用人单位发出的通知内容或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协议);
2.未正式复工前的薪资是如何发放的;
3.员工在家期间是否正常提供了劳动;
4.复工之后的补班如何补;
5.补班的薪资如何发放。
常见的情形可能有:
1.如果双方对相关问题有协议约定,按照双方的约定执行。
2.如果单位是调剂使用了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包括用人单位自设的福利假),因为是福利假,休假期间的工资要正常发放,也不存在复工后补班的问题。
3.如果单位是综合调剂使用2020年度内休息日的,则可以要求补班(相当于员工提前透支了休息日),薪资的发放要区分对待:
如果未复工期间的薪资都正常发放,则复工后可以要求员工补班且不用多计算计薪日(补班日是欠用人单位的计薪日);
如果之前的薪资并未全额发放,那之后补班的时候,补班日要算为计薪日,按实际日薪扣除之前已发放的金额发放工资。
4.如果企业是经营性停工停产,或者说员工在家并非休假而是采取了居家办公的方式,则用人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支付工资,且复工后不能要求补班。
但是用人单位可以因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安排员工加班,并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总的来讲,就是要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如果总的工作时间不超,总的薪资不变,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保障了基本的休息休假,我认为大概率是合理的。
还是那句话,特殊时期,希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能够互相体谅,共克时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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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谢婷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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