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这座一线城市,有太多的北漂者在这里努力奋斗,婚后夫妻双方辛苦工作十几年好不容易购置了一套房产,结果有一天夫妻感情破裂了,那么这套房屋又该如何处理呢?
在近几年的离婚案件代理过程中,往往会被问到上述问题,前几天在接待白小姐的咨询时她就提出了这个困惑:
白小姐与黑先生于2006年12月登记结婚,2008年4月生育一子,并于同年10月按揭购买海淀区XX路商品房一套,现已还清房屋贷款。
但从两年前开始,夫妻之间的感情出现了裂痕,从最初的冷战演变到现在的吵闹、打架,并因家暴问题报过警,白小姐认为双方之间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所以想提出离婚诉讼。
她找黑先生也谈过几次,关于孩子抚养权和抚养费的问题双方都同意由她抚养,对方每个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
但是,对于婚后共同购置的这套房产,双方都想要所有权,可又都没有钱可以补偿给对方,双方一直僵持在这个问题上。
白小姐想知道,如果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对于这套房产问题可能会怎么处理呢?
那么,离婚诉讼中关于房产处理问题法院首先会尊重夫妻双方的自治意思。
如果经过法官的调解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就按照双方的共同意愿处理;
如果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法院会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都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通过竞价取得的,则由价高者得,同时给对方相应的补偿;
(二)夫妻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则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则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然后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而对于类似白小姐此种案例夫妻双方即都想争取房屋所有权又都没有能力补偿对方的情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相应的处理参考意见:
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只有一套共有住房,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但均无能力补偿对方时,如双方就房屋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判决双方对房屋按份共有,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当事人生活需要、房屋结构等因素就房屋使用问题作出处理。
综上所述,对于白小姐与黑先生都既想要唯一的共有房产又无法补偿对方的情形,法院可判该诉争房屋为双方按份共有,并对相应的使用权问题作出合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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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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