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莲湖大队警情通报内容可知,事故发生时为课件休息时间,小学生党某然正常走在事故发生路段。
李某产为校外人员,系因与校方洽谈设施维修事宜自行开车进入学校,因李某产启动车辆后操作不当导致悲剧的发生。
显然,李某产是此次事件的直接侵权人,但是事故发生在上学期间,学校对此又该承担何种责任?
此次事件属于第三人侵权事件,毋庸置疑侵权人应该承担侵权责任,除此以外,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无民事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李某产系校外人员,学校出于对学生安全的考虑,应该对外来车辆进出及安全行驶做出相应的规定。
如果校方无法证明自己已经履行相应的管理和保护职能,被侵权人可以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党某然抢救无效已经死亡,其近亲属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鉴于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学校作为其日常活动必不可少的场所之一更应该提高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降低安全隐患,为孩子们营造一个安全舒适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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