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结合最近亲身经历的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和大家共同探讨一下,专利申请日前在微信朋友圈的公开发布行为,是否导致信息公开构成现有设计。
本案中,请求人认为:专利权人的涉案专利已于2016年04月21、2016年06月14日通过个人的微信朋友圈公开:
涉案专利己于涉专利中请日前对外公开,使公众知悉了涉案专利设计的全部内容,因此涉案专利属于现有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
那么,微信朋友圈公布的信息,是否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呢?
(1)从朋友的功能定位考虑。
微信是腾讯公司推出的一款免费社交软件,广泛为社会公众所使用,其中一个功能模块就是朋友圈,
朋友圈是用户分享和关注朋友们生活点滴的空间,并不是用户间进行网络营销活动的平台,
其交流范围均限于微信好友之间,只有双方互相认证通过互为好友后方能看到对方发的信息,而且微信好友还设有数量上限由此可见,
从朋友圈的属性和好友人数的限制两个方面,可以认定朋友圈本质上是一个限于特定人群进行交流的私密性质的社交平台。
不管微信用户在朋友圈发布什么内容,都脱离不了朋友圈本身的属性,在朋友圈发布的信息除广告通知外也有与家人的旅游信息、聚会信息,
其在朋友圈发布产品广告信息,只是让更多的好友知,而非专利法义上的社会公众所知晓。
(2)从朋友圈的权限设定考虑。
如上所述,用户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信息的公开范围仅限微信好友,
但即便是微信好友,用户仍然可以通过权限设置进一步限定信息的公开范围,
可以设置对所有好友可见,也可以设置部分好友可见,或者设置为私密信息仅自己可见,
而且微信用户可以随时更改友圈信息的公开方式,且没有修改痕迹可查,
即便公证当日可以查看到朋友圈发布的图片信息,也不能由此确定公证日前朋友圈图片的公开状态。
综上,个人在微信号发布的图片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不能作为涉案专利的现有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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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鑫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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