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最近代理了一件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原告是一家知名的奶茶店,在全国拥有多家商铺,并拥有30、32类商标专用权,被告是一家餐饮公司其拥有在43类的商标,因在提供服务时未规范使用自有商标,被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使用商标行为被诉侵权,该如何应对?-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在实际经营中,如果被起诉商标侵权应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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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册商标是否为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等及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等或含有的地名,如果是,注册商标权利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二、被告销售的产品、提供的服务所使用的标识是否与原告核准注册的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三、核查自己所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是否落在原告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范围内;

四、重点分析原告所使用的商标与被告的商标是否构成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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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根据该条,被告还需要重点分析自己所用的商标是否是商标性的使用,自己所使用的行为是否会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造成混淆、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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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不知道销售的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应当提供证据证明销售的商品来源合法,即能证明该商品是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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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被告的行为被认为是侵权行为之后,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但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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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规定连续实际使用注册商标是商标所有权人的法定义务。

也就是说明,注册商标因为没有实际使用,也就没有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便不会造成消费者认识混淆,就不会给商标权人造成损失,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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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鑫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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