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不办事”何时成为了道德底线?比“嫖娼底线论”更无耻
6月28日,网络上出现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滕德荣案庭审中的有关音视频。其中一句令人大跌眼镜的“司法机关当中,收受贿赂不办事,正说明司法工作人员保证了道德底线。”
更是将该事件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并在网络上引发了大量批评之声,大家不禁要问上一问,“受贿不办事”构不构成受贿罪?如果构成犯罪,那么“受贿不办事”何时又成为了道德底线?
我们先来看一下刑法中对受贿罪的规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可见,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他人财物的,无疑应以受贿论处;但收受他人财物,则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这该如何理解?是不是只要不办事,收取财物也不算受贿?
其实,“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能简单粗暴的理解为已经实际为他人谋取到利益,还应包括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这种承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默示的,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虚假的。
明知他人有所求而收受财物,或者履职时未收取财物,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均构成犯罪。
最高法与最高检在《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提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下属以及管理对象财物在3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就应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因此,“受贿不办事”并不等同于“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其无法成为脱罪借口,更绝不是道德底线,即便“受贿不办事”,其行为仍然构成犯罪,理应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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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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