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法律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对于父母赡养问题,常有客户咨询:兄弟姐妹间是否可以达成协议,明确对于父母的赡养事宜?

对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因此,根据家庭实际情况,子女间可以就父母赡养事宜进行协商,达成义务分担协议,但是子女提出的方案要征得父母的同意。

签“赡养协议”由一方承担赡养义务,其他人就可以不赡养父母吗?-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那么,在子女间签订赡养协议的情况下,因情势变更,父母要求子女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时,子女能否以协议未约定或按协议约定不应承担义务为由拒绝履行相应义务呢?

《民法通则》第二条、《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合同是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子女之间、子女与父母之间达成的赡养协议,形式上也是一种设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但是其与普通民事合同存在本质区别。

签订赡养协议的各方当事人往往是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彼此之间存在身份关系,他们并非合同法意义上的平等主体,因此赡养协议是属于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

家庭成员各方签署赡养协议,其目的只是为了约束各义务人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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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料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协议的签署应满足几个条件:

(1)征得父母同意;

(2)有利于父母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所需;

(3)符合老人的实际需要和特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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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子女的情况下,赡养义务人对于老人赡养问题可以协商并进行细化约定,如老人居住照料、赡养费如何分担、分担多少等等,但不得损害被赡养人的利益。

即便子女均严格依照赡养协议约定履行了赡养义务,也不能从法律上免除子女对父母的法定赡养义务。

尤其是当个别赡养人出现特殊情况或生活困难,难以履行赡养义务时,其他有能力的赡养人仍应承担赡养义务,不得以协议约定为由对抗法定义务的履行。

此外,现实案例中,还有以放弃继承权、财产权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均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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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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