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时代,旅游已经成为人们消遣时光的主要方式。走出家门不仅可以欣赏姹紫嫣红的风景,还可以尝遍大江南北的饕餮大餐。

不过出门在外安全第一,不然美好的旅行经历就会可能变成一场诉讼纠纷。

游客自费项目受伤不负责?旅行社照样要赔偿-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2015年1月11日,黑先生与中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简称:旅行社)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旅游时间为2015年1月13日至1月18日共计6天5夜,合同中另注明:

当地会推荐自费,请根据意愿选择是否参加。

合同约定,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和须注意的问题,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另外游客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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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6日,在旅游行程中,黑先生报名参加了水上漫步的自费项目,活动过程中,黑先生在从快艇向海上平台换乘的过程中滑倒受伤。

2015年11月18日,黑先生的伤情经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为九级伤残。黑先生因此支付住院费29408.37元、门诊医疗费1562.89元。其住院及养伤期间,聘请护工支出护理费18100元,鉴定费2300元。

据此,黑先生将旅行社告上法庭,诉请被告支付相关费用。

一审法院根据黑先生与旅行社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双方承担比例为6比4,判决旅行社支付黑先生各项费用共计78179.3元,黑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改判,判决旅行社支付黑先生各项费用共计87144.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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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一)旅游经营者未尽到相应义务,游客在自费项目中受到的损害应承担责任

针对旅行社提供的旅游产品中自费项目的活动,因自费项目也属于日常行程安排的一部分,故应认定自费项目仍属于双方约定的旅游服务范围内。

旅行社作为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服务项目,应当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游客在参与自费活动中因旅行社未尽到提示义务而受有损害的,可视为旅行社不完全符合履行合同要求,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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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双方均存在过错时责任分担问题

虽然旅行社所提供的服务不完全符合履行合同要求,对黑先生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黑先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该对自费项目可能给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危险有所预见,根据自身情况尽可能理智地选择是否参加自费项目;遵守自费项目中有关保障人身、财产的安全措施及规定,在可预见的范围内尽可能防止危险的发生。

黑先生在履行上述义务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对水上活动的危险性估计不足,导致受伤,其本人也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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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谢红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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