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施行的《公司法》修正案,将公司注册由实收资本制修改为认缴纳资本制,
这一制度的实施降低了企业出资的门槛,极大地促进了公众注册开办公司的热情,但也不可避免地给企业经营带来了问题。
比如,公司部分股东不能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时间出资,导致公司经营出现困难,公司设立的目的难以实现,
那么遇到这种情况,为保持公司的有效运营和可持续发展,其他股东能否依照法律的规定将未出资的股东解除股东资格呢?
下面,我们先来看看以下案例:
2005年,股东甲、乙、丙分别认缴纳出资10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注册成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甲任公司执行董事职务。
公司章程约定股东认缴的出资应在公司设立后一年内缴清。
一年期满后,甲、乙按章程约定分别缴齐了注册资本金,但丙逾期未缴纳,
经A公司和甲、乙分别向丙发出限期出资催缴函,但丙仍未按期实缴出资。
为此,A公司向甲、乙、丙发出了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通知载明股东会审议解除丙股东资格事项。
股东会召开当日,甲、乙、丙均出席了股东会。
股东会会议记录记载:到会股东就解除丙作为A公司股东资格事项进行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2票,占总股数40%,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100%;反对1票,占总股数60%,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提案通过。
甲、乙在会议记录尾部签字,但丙未签字也不认可表决结果。
同日,A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载明:因股东丙未按公司章程约定期限出资,且经催告后仍未及时出资,故经其他所有股东协商一致,决议解除丙作为A公司股东的资格。
由于丙对上述股东会决议不认可,甲作为A公司股东,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确认A公司作出的解除丙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议有效。
受诉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证据能够证明丙未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缴纳全部出资款,且经A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缴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有关股东除名的规定,股东会对拒不出资股东予以除名的,该股东对该表决事项不具有表决权。
公司股东甲、乙以100%表决权同意并通过了解除丙股东资格的决议,该决议有效。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清醒的认识到,公司小股东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是完全可以将大股东从公司除名的。
在这里我们需要强调的是,解除股东资格需要满足必要的条件,缺一不可。
一、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时间缴纳出资,且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拒不缴纳;
二、公司召开股东会表决股东除名的议案,应严格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通知、召集、主持的程序,并作出完整的会议记录,必要时要录制视频存证;
三、为了保障公司的持续经营,防止出现隐患,作出决议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作出确认解除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议有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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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董世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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