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案件中,一大争议焦点就集中在财产如何分割上。
其中,因房屋本身的巨额价值,尤以房屋分割争议为重中之重。
笔者曾接触过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其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便是房屋如何分割。
该房屋是男方婚前购买,登记男方名下。
当时首付款是由男方父母出钱支付,婚后亦是由男方父母出钱进行还贷。
当时双方打算协议离婚,其中男方主张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同意分割该房屋。
因该房屋特殊之处在于,不论是首付款还是后面的贷款均是男方父母支付的,夫妻双方未出一分钱。
也是基于此,女方亦认为该房屋与其没有关系,遂在协议中将房屋确认给男方所有。
但后面因为其他一些原因,一直未到民政部门进行离婚登记。
那么该案中,该房屋真的与女方无任何关系,属于男方个人财产吗?
如果不是,但已签署离婚协议还能要求分割吗?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可见,关于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购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另一方是可以要求进行补偿。
但该案有一特殊情节,即该案中是父母代还贷款,双方未出一分钱,那还能否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情形?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则为夫妻一方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可见,在未明确该代还贷款系赠与一方的情况下,视为赠与夫妻双方,因此可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情形。
故该房屋女方有权主张补偿。
那之前已签署了离婚协议,还能主张分割房屋吗?
离婚协议属于附条件生效的协议,即以“离婚”为生效条件,若离了婚,协议内容有效;若还没有离婚,条件不成就,协议当然不能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因此,即便签署了离婚协议,但双方尚未办理离婚登记,女方仍可以主张分割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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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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