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闪恋闪婚很普遍,随之而来的离婚率也是在逐年增高。
离婚后组建新的家庭已不是个体现象,很多离异后的单身人士带着子女再次步入婚姻殿堂屡见不鲜。
但是,新的家庭就会有新的成员,随着彼此新关系的建立,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也随之改变。
这不,白女士最近就被继承纠纷问题困扰不已:
2005年白女士离婚了,带着女儿小白离开了原来的家庭。
后于2009年与黑先生相识相恋,黑先生也是离异人士并带着一个女儿小黑一起生活。
2010年10月,白女士与黑先生登记结婚,两人各自带着孩子组建了新的家庭。
(当时小白20岁,小黑15岁)
2013年、2015年白女士的父母先后过世,白女士从父母处通过法定继承得到A区房产一套。
后于2016年将该房产出售,并用该售房款重新购买B区、C区房产各一套。
2019年12月,黑先生突发疾病过世,未留下任何遗嘱。
处理完黑先生的后事,小黑提出要继承父亲的遗产、分割B区C区房产。
白女士就很纳闷,明明是自己从父母处继承了财产后买的新房产,凭什么继女就能来分?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这两套房产属于白女士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本案中,白女士是在二婚期间通过法定继承获得A区房产一套,因此A区房产属于白女士和黑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
后于2016年将A区房产出售并用该售房款购得B区、C区房产各一套,因此这两套房产也理应属于他们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然后,我们再来列一下黑先生的继承人有哪些?
按照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那么,本案中黑先生的配偶即白女士理应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
黑先生的子女,包括婚生女小黑,继女小白,她们都有继承权吗?
我们说,小黑作为婚生女理应享有继承权;而小白因白女士、黑先生组建新家庭时其已成年,与黑先生之间没有形成法律上的抚养关系,故小白没有继承权。
又因黑先生的父母均已过世,故只有白女士与小黑二人对黑先生的遗产有继承权。
那么最终,白女士与小黑对B区、C区房产各能分得多少份额呢?
我们说,这两处房产属于白女士、黑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这两套房产只有二分之一份额属于黑先生的遗产。
又因黑先生的法定继承人有白女士和小黑两个人,故该二人各能继承黑先生遗产的二分之一,即总房产的四分之一。
综上,白女士最终能分得该两套房产的四分之三,小黑能分得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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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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