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先生、白小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6年7月26日登记结婚。
2015年6月29日,黑先生向黄先生借钱,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
“兹有黑先生、白小姐共同向黄先生借人民币56000元整,借期一年。如未在2016年6月29日之前还清,则按未还清余额的日息千分之二计算利息”。
虽然借条上写明是黑先生、白小姐共同借款,但是白小姐并未在借条上署名。
黑先生于2016年5月2日将20000元通过银行转账到黄先生指定的账户,剩余欠款再未向黄先生支付。
2016年10月25日,黄先生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黑先生、白小姐共同偿还其借款36000元及利息。
同年的11月7日,黑先生、白小姐登记离婚。
律师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就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
结合本案,黑先生向黄先生借款的事实清楚,该借款行为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债务处理。
但本案中,黑先生为归还其所欠债务以个人名义向黄先生借款,
黄先生亦明知黑先生系归还高利贷,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且借款由黄先生直接受黑先生的指示支付给案外人,
本案所涉借款应视为黑先生的个人借款。
故黄先生要求白小姐承担还款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黑先生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给付黄先生本金36000元及利息;驳回黄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我国婚姻法确定了夫妻共同债务推定原则,也就是说,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一般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但存在以下三种情况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一、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二、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
三、对于出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借款项并非用于家庭生产经营或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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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宏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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